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在下列区域和载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
(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
(三)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四)道路规划红线内,但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
(五)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泉水公园、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但公益广告除外;
(六)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
(七)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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