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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