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营业性店铺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包括楼宇标识和店招牌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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