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的,应当向相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载体权属或者取得使用权的证明;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数量、性质、设施形式、规格尺寸、期限,载体位置示意图,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等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定期安全维护措施。
因大型公益活动或者商业展销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十个工作日前提交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
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需提供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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