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前,应当依法取得公共载体或者非公共载体的使用权。
设置商业广告的,其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非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与载体产权人协议取得。
商业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由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期限由合同约定,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出让期限届满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公共财政。
设置公益广告的,应当与载体产权人、产权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议取得公共载体或者非公共载体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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