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八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依照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应当自设置之日起十日内向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明示设置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预留广告位的,设置户外广告可以直接申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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