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发布与维护
第三十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发布与维护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内容应当合法、健康、诚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发布低俗、不雅内容;用语用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管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