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八条 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相融合。鼓励牌匾标识设计与设置的自主性、原创性,提升牌匾标识精美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