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七条 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依法设置牌匾标识。设置牌匾标识可以参照专项规划中相关技术规范。
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店招牌匾,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
店招牌匾宜在二层楼以下设置,但商业街区除外。商业街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公布。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建筑物的,设置店招牌匾应当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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