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撤回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