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犬只经营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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