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犬只经营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