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
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