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