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