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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