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