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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