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