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