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行为,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的,依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