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行为,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的,依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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