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项行为,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共用部位乱堆杂物,私自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其他植物,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