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行为,向泉池、泉渠乱倒污水污物的,依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