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行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