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行为,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私自开荒种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