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行为,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