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三项行为,在禁烟区吸烟的,由卫生部门依据《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