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三项行为,在禁烟区吸烟的,由卫生部门依据《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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