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十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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