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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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
第三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
第四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鼓励单...
第五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等...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六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七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七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
第八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八条 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
第九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九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
第十二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三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封山育林,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做好林地和林木保护、森林防火、...
第十四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林地所在的单位,在所在地人...
第十五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五条 森林分布集中的乡(镇)、国有林场、乡村林场、森林公园、风景游览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护林防火队伍...
第十六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六条 每年自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自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并可根...
第十七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七条 本市对水源涵养区和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芽、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人工造林难以...
第十八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八条 封山育林实行分级管理。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封育范围、封育类型、封育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
第十九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九条 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保护区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划定,涉及跨县(市、区)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划...
第二十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二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进行资源调查,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采取严格...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建房、修坟墓、采树种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林产品、野生动植物的检疫,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二十三条 森林、林木发生森林检疫病虫害或大面积森林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划定疫区、保护区,采取紧急除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二十四条 林木种苗、木材和林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疫,未实施检疫的,不得进出本市。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二十五条 采伐林木实行限额凭证采伐、限期更新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二十六条 年采伐限额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照法律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二十七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二十八条 采伐林木应当由林权证持有者填写《林木采伐申请书》,提交林木权属证明、更新措施、上年度或者上次采伐...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二十九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达到更新质量标准,更新造林的面...
第三十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收购木材及其他林木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育林费。未缴纳育林费的,责令其限期补交。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三十一条 采伐更新造林任务完成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更新造林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更新质量标准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致...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