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三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封山育林,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做好林地和林木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并建立群众性的护林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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