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五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五条 森林分布集中的乡(镇)、国有林场、乡村林场、森林公园、风景游览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护林防火队伍,配置护林防火设施和器械,并配备专职护林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