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四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林地所在的单位,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并编制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预防和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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