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十二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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