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七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七条 本市对水源涵养区和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芽、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人工造林难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的宜林地、水土流失区,以及新造幼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实行封山育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