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九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十九条 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保护区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划定,涉及跨县(市、区)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划定,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设立界桩。
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禁止改作他用。对其林地范围内的林木除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禁止其他方式的采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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