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建房、修坟墓、采树种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活动。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和宜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活动。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和宜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