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二十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二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进行资源调查,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珍贵树木和采集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