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三十一条 采伐更新造林任务完成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更新造林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更新质量标准的,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对达不到更新质量标准的,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