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三十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收购木材及其他林木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育林费。未缴纳育林费的,责令其限期补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