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二十九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达到更新质量标准,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更新义务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