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二十八条 采伐林木应当由林权证持有者填写《林木采伐申请书》,提交林木权属证明、更新措施、上年度或者上次采伐后更新验收合格证。采伐经济林的,必须同时提交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