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二十六条 年采伐限额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照法律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年采伐限额,由其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前款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年采伐限额,不得擅自改变和跨年度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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