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二十四条 林木种苗、木材和林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疫,未实施检疫的,不得进出本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