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