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