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