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兴办林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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