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