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