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六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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