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六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