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七条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七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放林权证书。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林地和林木,由市人民政府确权发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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