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条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